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申请设立境内专业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具有良好的并表管理能力;
各项监管指标符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
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净资产(合并会计报表口径)的50%;
在业务存量、人才储备等方面具备一定优势,在专业化管理、项目公司业务开展等方面具有成熟的经验,能够有效支持专业子公司开展特定领域的融资租赁业务;
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监管评级良好;
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