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八十条

第八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法人金融机构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获得银监会批准文件后应按照拟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法人金融机构注册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并在完成相关法律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报告设立、参股或收购的境外金融机构的名称、成立时间、注册地点、注册资本、注资币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