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一节 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一节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一节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六条 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七条 财务公司的出资人主要应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也包括成员单位以外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 第八条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九条 成员单位作为财务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条 成员单位以外的战略投资者作为财务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一条 成员单位以外的战略投资者为金融机构的,除应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之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以外的战略投资者为非金融企业的,除应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之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财务公司的出资人: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母公司董事会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增加相应资本金,并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 第十五条 单个战略投资者及关联方(非成员单位)向财务公司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且投资入股的财务公司不得超过2家。 第十六条 一家企业集团只能设立一家财务公司。 第十七条 财务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八条 企业集团筹建财务公司,应由母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 第十九条 财务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和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 第二十条 财务公司开业,应由母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监会。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外资投资性公司申请设立财务公司适用本节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第二章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