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成员单位以外的战略投资者为金融机构的,除应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之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资信良好,最近2年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战略投资者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其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且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作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及以上;
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