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成员单位以外的战略投资者作为财务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有3年以上经营管理财务公司或类似机构的成功经验;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