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成员单位作为财务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该项投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