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拥有核心主业;
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期,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的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
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
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具备2年以上企业集团内部财务和资金集中管理经验;
母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的实收资本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母公司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无不当关联交易;
母公司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母公司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成员单位数量较多,需要通过财务公司提供资金集中管理和服务;
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