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七十九条
第七十九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法人金融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业务条线管理和风险管控能力与境外业务发展相适应;
具有清晰的海外发展战略;
具有良好的并表管理能力;
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合并会计报表口径)的50%;
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申请前1年年末资产余额达到1000亿元人民币以上;
具备与境外经营环境相适应的专业人才队伍;
监管评级良好;
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本办法所称境外法人金融机构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全资附属或控股的境外法人金融机构,以及全资附属或控股子公司、特殊目的实体设立的境外法人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