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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第八节

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八节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八节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设立、

参股、收购境外法人金融机构

第七十九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法人金融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八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法人金融机构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七十八条 目录 第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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