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八节 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八节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八节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设立、 参股、收购境外法人金融机构 第七十九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法人金融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八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法人金融机构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七十八条 目录 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