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开业,应由金融租赁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拟设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监会,抄送金融租赁公司所在地银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