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六章 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许可 第一节 任职资格条件 第一百七十二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等董事会成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第一百七十三条 申请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一百七十四条 拟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不得担任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七十五条 拟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条件,不得担任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七十六条 申请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第一百七十三条至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百七十七条 拟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非银行金融机构独立董事: 第一百七十八条 申请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第一百七十三条至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百七十九条 申请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第一百七十三条至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百八十条 申请非银行金融机构子公司或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第一百七十三条至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百八十一条 拟任人未达到第一百七十八条至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学历要求,但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视同达到规定的学历: 第一百八十二条 拟任董事长、总经理任职资格未获核准前,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指定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职,并自作出指定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监管机构报告。代为履职的人员不符合任… 第二节 任职资格许可程序 第一百八十三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境外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机构申请核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银监会提交申请,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 第一百八十四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其分支机构设立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按照该机构开业的许可程序一并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具有高管任职资格且未连续中断任职1年以上的拟任人在同一法人机构内,同类性质平行调整职务或改任较低职务的,不需重新申请核准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在任职后5日内向任职…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