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一百七十七条 拟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非银行金融机构独立董事:

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非银行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

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持有该非银行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的股东单位任职;

本人或其近亲属在该非银行金融机构、该非银行金融机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任职;

本人或其近亲属在不能按期偿还该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的机构任职;

本人或其近亲属任职的机构与本人拟任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存在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担保合作等方面的业务联系或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利益关系,以致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情形;

本人或其近亲属可能被拟任职非银行金融机构大股东、高管层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以致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本人已在同类型非银行金融机构任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