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五节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 第一百六十二条 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一百六十二条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五节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 第一百六十二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向银监会提交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