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一百六十一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资本充足率不低于监管部门的最低要求;
最近3年连续盈利;
风险监管指标符合审慎监管要求;
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监管评级良好;
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对于资质良好但成立未满3年的金融租赁公司,可由具有担保能力的担保人提供担保。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资本充足率不低于监管部门的最低要求;
最近3年连续盈利;
风险监管指标符合审慎监管要求;
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监管评级良好;
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对于资质良好但成立未满3年的金融租赁公司,可由具有担保能力的担保人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