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五节 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五节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五节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 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 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 第一百六十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百六十二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向银监会提交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一百六十条 目录 第一百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