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财务公司申请以上五项业务资格,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分局或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