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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一节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一节 财务公司经批准发行

债券等五项业务资格

第一百五十条 财务公司申请经批准发行债券业务资格、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有价证券投资、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以及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和融资租赁业务,应具备以下条… 第一百五十一条 财务公司申请开办有价证券投资业务,除符合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百五十二条 财务公司申请开办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业务,除符合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第一百五十三条 财务公司申请开办成员单位产品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业务,除符合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百五十四条 财务公司申请以上五项业务资格,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分局或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
第五章 目录 第一百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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