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三条 财务公司申请开办成员单位产品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业务,除符合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集团应有适合开办此类业务的产品;

现有信贷业务风险管理情况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