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百五十条 财务公司申请经批准发行债券业务资格、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有价证券投资、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以及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和融资租赁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财务公司开业1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

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符合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有比较完善的业务决策机制、风险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程;

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有相应的合格专业人员;

监管评级良好;

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