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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第四章 机构终止
  4. 第三节

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三节

第四章 机构终止

第三节 分公司和代表处终止

第一百四十六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公司、代表处,以及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终止营业或关闭(被依法撤销除外),应当提出终止营业或关闭申请。 第一百四十七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公司、代表处申请终止营业或关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百四十八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公司或代表处终止营业或关闭,由其法人机构向分公司或代表处银监分局或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分局或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 第一百四十九条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申请关闭,由其母公司向代表处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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