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四章 机构终止 第三节 分公司和代表处终止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四章 机构终止 第三节 分公司和代表处终止 第一百四十七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公司、代表处申请终止营业或关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决定机构决定该分支机构终止营业或关闭; 分支机构各项业务和人员已依法进行了适当的处置安排; 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