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四章 机构终止 第三节 分公司和代表处终止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四章 机构终止 第三节 分公司和代表处终止 第一百四十八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公司或代表处终止营业或关闭,由其法人机构向分公司或代表处银监分局或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分局或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监会。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