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一百四十九条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申请关闭,由其母公司向代表处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