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境外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机构解散或拟破产,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银监会提交申请,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解散或拟破产,由金融租赁公司向专业子公司所在地银监局提出申请,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金融租赁公司境外专业子公司解散或拟破产,由金融租赁公司向其所在地银监局提出申请,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财务公司境外子公司解散或拟破产,由财务公司向其所在地银监局提出申请,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