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十二节 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十二节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十二节 货币经纪公司分支机构设立 第九十九条 货币经纪公司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代表处。 第一百条 货币经纪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百零一条 货币经纪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百零二条 货币经纪公司设立分公司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一百零三条 货币经纪公司筹建分公司,应由货币经纪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法人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同时抄报拟设分公司所在地银监局,由法人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法人机… 第一百零四条 货币经纪公司分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法人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和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 第一百零五条 货币经纪公司分公司开业,应由货币经纪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分公司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拟设分公司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拟设分公司所在地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 第一百零六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零七条 货币经纪公司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可以在业务比较集中的地区设立代表处。由货币经纪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法人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同时抄报拟设代表处所在地银监局,由法人… 第九十八条 目录 第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