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十二节 货币经纪公司分支机构设立 第一百零七条 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十二节 货币经纪公司分支机构设立 第一百零七条 货币经纪公司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可以在业务比较集中的地区设立代表处。由货币经纪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法人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同时抄报拟设代表处所在地银监局,由法人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法人机构所在地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法人机构所在地银监局作出决定之前应征求拟设代表处所在地银监局的意见。 第一百零六条 目录 第十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