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十二节 货币经纪公司分支机构设立 第一百零五条 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一百零五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十二节 货币经纪公司分支机构设立 第一百零五条 货币经纪公司分公司开业,应由货币经纪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分公司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拟设分公司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拟设分公司所在地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监会,抄送法人机构所在地银监局。 第一百零四条 目录 第一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