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十二节 货币经纪公司分支机构设立 第一百零四条 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一百零四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十二节 货币经纪公司分支机构设立 第一百零四条 货币经纪公司分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法人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和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筹建许可。 第一百零三条 目录 第一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