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0年) 第五章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一节 财务公司经批准发行债券等五项业务资格 第一百五十七条 财务公司申请经批准发行债券业务资格、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有价证券投资、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以及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和融资租赁业务,应具备以下条… 第一百五十八条 财务公司申请开办有价证券投资业务,除符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财务公司申请开办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业务,除符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第一百六十条 财务公司申请开办成员单位产品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业务,除符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百六十一条 财务公司申请以上五项业务资格,向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 第二节 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 第一百六十二条 财务公司申请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百六十三条 财务公司申请发行金融债券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第三节 财务公司开办外汇业务 第一百六十四条 财务公司申请开办外汇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百六十五条 财务公司申请开办外汇业务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节 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 第一百六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百六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第五节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第一百六十八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募集发行优先股、二级资本债券、金融债及依法须经银保监会许可的其他债务、资本补充工具,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百六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境内专业子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募集发行优先股、二级资本债券、金融债及依法须经银保监会许可的其他债务、资本补充工具,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百七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应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申请人向银保监会提交申请,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 第六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 第一百七十一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百七十二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应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申请人向银保监会提交申请,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 第七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 第一百七十三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分为基础类资格和普通类资格。 第一百七十四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基础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百七十五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除符合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 第八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其他新业务 第一百七十七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办其他新业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一百七十八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其他新业务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办现行法规未明确规定的业务,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