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0年) 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财务公司申请开办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业务,除符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最近1年资金集中度达到且持续保持在50%以上,且最近1年月均存放同业余额不低于50亿元;

最近1年资金集中度达到且持续保持在30%以上,且最近1年月均存放同业余额不低于8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