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0年)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五节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0年) 第五节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五节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及其境内专业子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汽车金融公司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 第一百六十八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募集发行优先股、二级资本债券、金融债及依法须经银保监会许可的其他债务、资本补充工具,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百六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境内专业子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募集发行优先股、二级资本债券、金融债及依法须经银保监会许可的其他债务、资本补充工具,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百七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应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申请人向银保监会提交申请,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目录 第一百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