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保监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章 中国银保监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评估论证和起草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根据监管职责分工确定。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的,根据工作需要协商确定牵头起草部门。 第七条 起草部门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论证,并对规范性文件需要解决的问题、拟规定的主要制度措施、有关制度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 第八条 起草部门应当严控发文数量。上位法规已有明确规定或现行规范性文件已有效部署且仍然适用的,除部署新的工作或细化相关内容,一般不再制定新的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根据文件具体内容确定,一般使用“办法”、“规定”、“通知”、“决定”、“意见”、“公告”等名称,但不得使用“法”、“条例”等名称。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以条文的形式制定,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文字表述应当准确、规范、简洁。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需要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相关主体权利义务、拟规范事项的内容和程序、施行日期等内容。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起草部门应当向会内相关部门、派出机构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起草部门应当一并制备起草说明,说明下列内容: 第十四条 起草部门应当依照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关于贸易政策合规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文件的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贸易政策合规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