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保监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章 评估论证和起草 第十一条 中国银保监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评估论证和起草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需要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相关主体权利义务、拟规范事项的内容和程序、施行日期等内容。 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列明因该文件施行而失效或者废止的文件的名称、文号;仅涉及部分条款失效或者废止的,应当列明相关条款。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