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保监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章 评估论证和起草 第七条 中国银保监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七条 第二章 评估论证和起草 第七条 起草部门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论证,并对规范性文件需要解决的问题、拟规定的主要制度措施、有关制度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可以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