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保监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章 评估论证和起草 第十三条 中国银保监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评估论证和起草 第十三条 起草部门应当一并制备起草说明,说明下列内容: 制定该文件的背景、宗旨; 依据的上位法规; 第七条规定的评估论证过程和结论; 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与此前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并、衔接、替代、废止等关系;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