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起草部门应当一并制备起草说明,说明下列内容:

制定该文件的背景、宗旨;

依据的上位法规;

第七条规定的评估论证过程和结论;

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与此前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并、衔接、替代、废止等关系;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