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章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申报、核实和受理 第八条 申报中国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称申报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第九条 申报中国质量奖的个人(以下称申报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条 中国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奖后5年内,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表,按照规定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可以通过以下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工作主管部门、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相关行业协会、联合会以及有关部门、单位等应当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从以下方面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五条 质检总局应当及时征求相关部门对初步审查结果的意见。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涉密事项,在适当范围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六条 质检总局根据初步审查结果和相关部门对初步审查结果的意见,形成中国质量奖受理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未予受理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质检总局向接收其申报材料的单位说明…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