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章 申报、核实和受理 第十三条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申报、核实和受理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工作主管部门、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相关行业协会、联合会以及有关部门、单位等应当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工作主管部门、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共同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