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章 申报、核实和受理 第十二条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申报、核实和受理 第十二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可以通过以下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工作主管部门; 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质检总局指定的相关行业协会、联合会以及有关部门、单位等。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