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章 申报、核实和受理 第十六条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申报、核实和受理 第十六条 质检总局根据初步审查结果和相关部门对初步审查结果的意见,形成中国质量奖受理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未予受理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质检总局向接收其申报材料的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