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三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本办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第十条 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应当同时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作出的申请行政复议的决议和授权委… 第十一条 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证明其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 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第十三条 申请人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是被申请人。 第十四条 申请人对两个以上派出机构或授权组织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构或组织是共同被申请人。 第十五条 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中国证监会是被申请人。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