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的下列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申请的范围:
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处分以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对证券、期货民事争议所作的调解行为;
由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调解和行政和解行为;
不具有强制力的证券、期货行政指导行为;
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证券、期货交易所或证券、期货业协会依据自律规则,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决定;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