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二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的下列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申请的范围: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