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载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等联系方式;
委托事项和代理期间;
代理人代为提起、变更、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参加行政复议调解、达成行政复议和解、参加行政复议听证、递交证据材料、收受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等代理权限;
委托日期及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
提交授权委托书,应当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以律师身份代理参加行政复议的,还应当提供律师执业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