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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发审委的组成

第六条 发审委委员由有关行政机关、行业自律组织、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等推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 第七条 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 第八条 发审委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九条 发审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予以解聘: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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