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200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发审委委员由有关行政机关、行业自律组织、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等推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

发审委委员为2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

发审委设会议召集人5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