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200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发审委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熟悉证券、会计业务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精通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

没有违法、违纪记录;

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符合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