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200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发审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予以解聘: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发行审核工作纪律的;

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

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

2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发审委会议的;

经中国证监会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发审委委员的其他情形。

发审委委员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发审委委员解聘后,中国证监会应及时选聘新的发审委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