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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对发审委审核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对发审委实行问责制度。出现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所有参会发审委委员分别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二条 发审委委员存在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或者存在对所参加发审委会议应当回避而未提出回避等其他违反发审委工作纪律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发审… 第三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对发审委委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监督机制。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对发审委委员的批评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公开。 第三十五条 在发审委会议召开前,有证据表明发行人、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发审委委员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判断,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发审委委员审核的,… 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的保荐机构有义务督促发行人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干扰发审委工作的,中国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在3个月内不受理该保荐机构的推荐。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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