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五章 对发审委审核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对发审委审核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对发审委委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监督机制。 对有线索举报发审委委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应当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对有关发审委委员分别予以谈话提醒、批评、解聘等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