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对发审委实行问责制度。出现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所有参会发审委委员分别作出解释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