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五章 对发审委审核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对发审委审核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对发审委实行问责制度。出现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所有参会发审委委员分别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二条